【職場勞工必知的法律知識】 收到錄取通知或面試通過,卻遭公司反悔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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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季來臨,新鮮人躍躍欲試踏入職場,近期看到許多人精心準備履歷、勇闖職場初試啼聲,亦聽聞身旁友人萌生轉換跑道的念頭。然而,職場上的戲劇性轉折總是來得猝不及防!當你歷經面試,順利獲得offer,收到正式錄取通知,滿懷期待準備迎接新工作時,卻在入職前夕接到公司的「變卦通知」,理由可能包括:「面試未通過」、「已找到更適合的人選」、「公司人事規劃調整」等等,這時候究竟該如何應對?才能在法律上為自己爭取合理保障?
一、確認勞動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勞動契約乃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故不僅限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而已。但勞基法並未明定勞動契約的成立要件,須回觀民法中有關契約成立的規定。
-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可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要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對要約為「承諾」,且雙方對於薪資、工作內容等必要之點已有共識,則雇主寄發錄取通知或是於面試中表明錄取,即屬發出要約,而求職者於要約期限截止前為同意任職的承諾,勞動契約即成立,不需要勞工正式報到或提供勞務才算。
- 雇主發出的要約只要是外觀上能讓人足以信賴屬雇主授權或係代表雇主而發出,即屬有效,例如:有公司名稱之錄取通知書、以電子郵件通知、電話中或line對話告知、面試時面試官表明等,雇主不能以未經公司內部程序核定、負責人未同意或錄取通知無公司用印等外人無從推知的理由,而否認契約成立。
二、法律救濟途徑
求職者如遇到上述情形,甚至因為信任錄取通知而辭去原本工作或受有其他損失等,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雇主求償。
- 而因勞動契約已成立,除非因《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原因,否則雇主不能片面終止向員工勞動契約,必須合法資遣或解僱,而員工則可向勞動法庭申訴,主張雇傭關係存在要求上班吧、補發薪資。
- 另外須注意!求職者若主張《民法》第245-1條締約過失責任,其限於「契約未成立」之情形,倘勞動契約已成立,則不適用(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意旨)。
三、求職者反悔不想任職?
求職者反悔若導致公司因其反悔而須另花費成本招募或受有損害等,公司亦可向求職者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公司通常不會因此額外花費時間去打官司。
守護自身權益,從法律知識開始
在職場上,每一步都可能影響你的未來,而企業在錄取承諾上的反悔,不僅打亂求職者的規劃,也可能涉及法律問題,瞭解自身權益、熟悉相關法規,才能在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數時,採取適當行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果你或身旁的朋友曾遭遇類似情況,切勿輕忽!職場不僅是工作場域,更是權益交鋒的戰場,懂得法律、善用法律,才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讓我們一起打造更公平透明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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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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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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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3條規定:
Ⅰ、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Ⅱ、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 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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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7條:
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Ⅱ、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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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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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5-1條
Ⅰ、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 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Ⅱ、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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